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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
梯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质监发〔2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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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1-06

各区局、分局,综合服务中心,市特检中心,各相关单位: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有利于改善人居环境和居住条件,有利于增强群众获得感。为落实市委、市政府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让人民群众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现将做好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服务,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各项工作提供便利

  (一)关于开工告知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两种渠道办理电梯安装开工告知:

  1.申请人可在市质监局网上办事系统申报电梯安装开工告知,告知后即可获得开工告知编号;

  2.申请人也可在市、区行政服务中心质监窗口提交电梯安装开工告知材料。窗口工作人员要提醒申请人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书》(附件1)上标明是否属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市局综合服务中心、各区质监局、分局收到开工告知材料后,要即时办理,并在市质监局网站上公示开工告知编号。

  (二)关于使用登记

  市、区行政服务中心质监窗口受理住宅增设电梯使用登记材料时,要在配送单上标注“住宅增设电梯”字样,以方便业务办理部门辨识。各区质监局、分局要加快办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使用登记手续,收到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在市质监局网站上公示电梯使用登记信息。

  (三)关于安装监督检验

  市特检中心收到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安装监督检验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检验;检验合格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报告。检验工作完成后,要做好统计工作,每月28日前向市局特设处报送《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情况统计表》(附件2)。

  为减轻居民经济负担,经商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同意,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京财综〔2017〕2463号),自2017年11月28日起,市质监局免予收取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安装监督检验费用。

  (四)关于技术服务

  市特检中心发挥技术优势,组织电梯行业技术专家,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相关单位提供免费技术咨询服务,针对不同环境特点,提出增设电梯方案建议,供居民选择参考。

  二、落实责任,保障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安全运行

  (一)落实电梯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要求,依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1.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的单位(包括公司、子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具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个体工商户等)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指电梯的产权单位(产权所有人,下同),也可以是电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电梯实际使用管理者。电梯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受托人是使用单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新安装未移交业主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单位是使用单位;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产权单位是使用单位。

  2.落实电梯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电梯使用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并且有效实施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电梯台账和技术档案;

  (2)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使用电梯总量20台及以上的,应当配备取得相应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专职安全管理员),建立人员管理台账,开展安全培训教育,保存人员培训记录;

  (3)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按法律、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申请检验;

  (4)对电梯作业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5)对在用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并保证电梯安全必要的投入;

  (6)针对住宅增设电梯特点,会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建立健全电梯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确保电梯发生困人情况时能够及时处置。发生事故时及时上报,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落实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安全责任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针对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特点,制定维护保养计划与方案并按时进行维护保养;

  (2)对电梯实施修理、维护保养时,作业期间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3)制定电梯维保单位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4)经常性检查轿厢内的应急对讲装置,对讲装置应通至有人值守处,保证畅通,设立并在电梯轿厢内明显位置公示应急救援24h值班电话和救援人员的移动电话,确保发生电梯困人故障时维保人员30分钟内抵达现场救援。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优先纳入北京市电梯应急救援平台试点,同时鼓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自主研究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平台,综合运用科技手段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救援水平;

  (5)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

  (6)对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培训记录存档备查;

  (7)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每年度对电梯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向使用单位出具自检记录或报告,留档备查;

  (8)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强化监管,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中“浅底坑”电梯安全监察

  按照《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中“浅底坑”电梯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函》(质检办特函〔2017〕996号),“浅底坑”电梯仅适用于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中的新建井道,且由于建筑原因导致井道底部空间难以满足现行检验规程等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的情况。关于对“浅底坑”电梯的要求如下:

  (一)“浅底坑”电梯相关技术和使用要求

  应满足《安装于现有建筑物中的新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 28621-2012),并按照该标准和风险评价要求,在电梯使用说明书、“注意和警告”标志中予以明确,确保剩余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其他项目应满足现行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型式试验

  “浅底坑”电梯整机及部件应经过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其中与“浅底坑”相关的按照上述国家标准进行试验。

  (三)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应按照质检总局要求,依程序制定“浅底坑”电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补充要求,经过专家论证通过后,对“浅底坑”电梯实施安装监督检验。各区特种设备检测所、行业检验机构对“浅底坑”电梯实施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四)风险提示

  “浅底坑”技术方案只解决了电梯自身的安全问题,但全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电梯分委会专家提醒,建筑物及占压地下管线等可能出现潜在风险,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尽可能采用改移管线的方式,避免造成新的安全隐患。

1.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情况统计表.doc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书.doc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1月3日

  (联系人:白  阳,联系电话:010-575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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